幻灯二

深圳商人陈娟质疑前海法院调解员曲径通幽,前任院长被指暗箱操作

近日,深圳商人陈娟向媒体反映她的官司在审理期间遭遇到的蹊跷事: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特邀调解员罗某强律师【美瑞其公司诉讼律师,现任北京汇仲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在办理美瑞其集团与商人陈娟民事纠纷诉讼案件中,完全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在法院原院长闻某智(已于2024年7月退休)的配合下,在案件审理中明显偏袒其代理的美瑞其公司东家,根本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导致本来对我有利的案情突然变得对我不利。陈娟表示,具体有以下几个问题:

 

审判长突然升格为院长直接审理

 

案号(2016)粤0391民初2125号,前海合作区法院审判长:郭成。美瑞其公司恶意对我提起诉讼,谎称美瑞其没有收到陈娟的货物,在我提交证据之后,郭成法官当庭呵斥美瑞其代理人章某无视中国法律法规,明明已经收到货却硬说没有,而且还企图通过诉讼来恶意达到非法目的,是滥用司法资源。被呵斥的美瑞其代理人无言以对。

但不甘心可能输掉官司的美瑞其公司,找到深圳环球律师事务所大牌律师罗某强,罗律师一直四处公开渲染和深圳一些法院领导关系紧密,以此作为吸收案源的方式。在美瑞其公司和罗律师接触后不久,陈娟案的审判长突然从郭成法官换成了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院长闻某智。堂堂法院院长直接审理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小案子,而且是中途插手介入,我认为有无利不起早之嫌!

 

 企图改变前法官认定的美瑞其公司恶意诉讼

 

这时开始,我案件本来的一路绿灯变成了全部红灯,原本正在等待最后依法胜利判决的我,莫名其妙的被前海法院通知说证据材料丢失了,要求我尽快补资料,法官助理甚至书记员也不知何故的被几次更换。

2018年10月9日我收到了闻某智院长的中止诉讼通知,理由是美瑞其到深圳市中院立案,要向深圳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的判决,等深圳市中院审理后前海法院再继续审理。(此案件郭成法官已经查明了事实,美瑞其属于恶意诉讼,正准备依法裁决驳回)。

 

中院驳回美瑞其,前海法院院长却要求陈娟撤诉

 

2018年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8)粤03民初420号美瑞其起诉,2019年11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2018)粤03民初420号美瑞其的诉求,案件再次回到前海法院。

2020年8月21日,我等来了闻院长的恢复审理(2016)粤0391民初2125号庭审通知,本该有审理结果了,我却意外接到前海法院要求我撤诉的电话,前海法院的所谓理由是:2016年的案件,如今都2020年了,审理时限过长。明明2019年深圳中院就已经出了判决,是前海法院故意拖延将近一年时间,然后用审限时间过长来做借口。前海法院第二个理由是:美瑞其已经撤诉了,就我一个人的反诉案件无法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美瑞其是否撤诉,都不影响陈娟反诉。但是闻某某就要用这两个借口要求我撤诉,并且诱惑我说如果撤诉,被查封四年的房产会马上解封。我不知道闻院长如此好心又是什么动机?

2017年4月14日在前海法院对该案召开庭前会议时,我曾经当庭提出反诉请求:1.AMC美瑞其赔偿陈娟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50,000.00元;2.AMC美瑞其承担反诉受理费。2018年10月14日陈娟增加反诉请求:1.陈娟与AMC美瑞其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陈娟并不构成对美瑞其的欺诈、未违反法律义务;2.AMC美瑞其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3.AMC美瑞其赔偿因滥用诉权造成陈娟损失港币229万元(折合成人民币183.2万元);4.AMC美瑞其就恶意诬陷、侵害陈娟名誉权的行为通过登报的方式向陈娟赔礼道歉,并赔偿陈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以没有收到货物为由起诉,栽赃陷害陈娟的美瑞其公司,面临鸡飞蛋打一败涂地的局面。


让我撤诉后又让对方重新立案

 

然而迫于闻院长的一再强加压力和解封的诱惑,2020年8月我无奈同意撤诉。撤诉后,我认为一切尘埃落定,没想到掉进了闻院长和罗律师合伙挖的大坑,不仅房产并没解封,也没有收到前海法院的退款(曾经提交的反诉费用)。撤诉解除了对美瑞其的法律束缚,对我是祸从天降,善良的我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更大的灾难。

2020年8月,前海法院闻院长竟然一边说服我撤诉的同时,另一边帮助美瑞其集团又重新立案,案号(2020)粤0391民初9612号,立案时间2020年10月9日,立案材料同撤诉案一致,诉讼金额502万美金也是同撤诉案一致,只是我的身份从供应商的身份变成了美瑞其深圳的员工,没有合同,没有工资单,没有任命书,没有保险,没有解雇通知书的情况下,美瑞其竟然立案成功了,而且陈娟直至2020年12月16日,才得知立案消息,这个立案通知整整迟了两个月零7天。我的的房产仍然被继续被查封,而且美瑞其根本没有缴纳保全费,前海法院就受理了查封。法学专家指出此处程序违法,并且立案资料根本不具备立案资格,却被违规通过立案。

2020年12月29日,前海法院刊登公告通知书,通知书写被告陈娟无法送达,(前海法院安排2021年2月3日16点10分庭审,传票时间是2020年11月10日),事实上我自2016起从未更换过律师,根本不存在无法送达。我还听说前海法院闻院长和罗律师曾经计划给我缺席审判,只是此操作受到前海法院正义法官的抵触而未遂。


谁同意的让不具备资格的律师为对方出庭?

 

美瑞其的新代理人罗某强是前海法院内部的特聘调解员,罗律师在2021年12月15日才取得美瑞其代理人资格,却在没有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就参加了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6日,四次参加了曲卓法官审判的庭审,程序明显违法,但此等行为经闻院长操盘,美瑞其在前海法院就依然一路绿灯。

2022年9月27日,我收到判决书显示,判陈娟背负112万美金债务。 明显的超额审判,因为美瑞其诉求是502万美金,但前海法院竟然确定的是890万美金。

前海合作区法院此判决严重缺乏证据,判决金额是法官根据主观推理而来,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取证责任应该是美瑞其,却反过来让我自证,举证责任倒置。我认为是法院的屁股坐歪了。

尤其荒唐的是,此份判决书日期2022年6月30日,送达给我的律师的日期是2022年9月27日。判决书送达时间却无故拖延了整整三个月。而且,20229月初,我的代理律师还接到法院的电话要求补资,法官助理说写判决缺资料。

此前的2020年8月31日,前海法院闻院长出裁定书,准许双方撤诉,我预交的受理费4650元至今没有按照规定返还,而美瑞其预交的费用252110元,二审材料显示,美瑞其代理人章剑舟写给前海法院的申请,申请书中写由于美国美瑞其没有人民币,只有美金,所以申请将撤诉案(2016)粤0391民初2125号的受理费转给新案件2020粤0391民初9612号当受理费。

2017年,郭成法官审理我的案件时,面临败诉的美瑞其代理人章剑舟律师在庭审休息中找到我本人提出和解,我不同意和解,章剑舟告诉我:“陈娟,你根本斗不过他们,美瑞其集团在法院有很多关系,他们财大气粗,一定会想尽办法让案件继续下去的。”我回复说:“不接受和解,我相信法院会查清事实,依法裁决”。

有想到的是,后来案件变成了闻院长直接审理,美瑞其集团的代理律师也偷偷换成了前海法院的内部调解员罗某强,更换律师之,我的案件陆续出现了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一个马上胜诉的案件突然变成了败诉。

闻院长与罗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果有的话是否已经涉嫌犯罪?我期待有关部门彻查,给我一个说法。


法学专家论证认为:本案在程序适用和实体认定上存在错误


2024年8月1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会议室,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等多名法律专家针对此案专门举行法律论证会并出具了法律论证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如下问题

一、本案在程序适用上严重违法

1.本案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二审法官梁某乐曾参与审理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二审中审判组织不合法。

2.本案中美瑞其集团公司的四位代理人存在代理权瑕疵。外国企业在我国参与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改国使馆认证,缺一不可。本案中章某和罗某等均未经使馆认证程序便行驶了代理行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未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核。四位代理人未取得合法授权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相应诉讼行为,同时一审法院对陈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显然违法。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未予纠正,原审判决应对依法撤销。

3.基于本案同一事实的案件已由新西兰高等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且改判决所涉款项已被部分执行,不应当重复审理。美瑞其集团公司在诉的利益已经满足的情况下重复起诉,一审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二、本案在实体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1.陈娟与美瑞其集团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认定错误。2.举证责任分配不明与法院酌情计算损失错误。3.一审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事实依据,陈娟和杰森的判决金额应该由证据事实来判定,不应用推理计算,证明责任在美瑞其集团公司,且判决内容需明确区分陈娟和杰森具体的数额,不能简单表述为共同承担。

综上可见,本案中法院的相关判决存在以上情形,应对对本案予以再审。

                                              (何正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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