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一起重伤害案缓刑结案判决何以雪藏二十年?
海州区一起重伤害案缓刑结案判决何以雪藏二十年?
日前,北京某网媒接到来自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退伍军人曹建冀的投诉信,因20年前与同乡于广林喝酒发生口角纠纷,结果次日上午遭到于广林弟弟于广兵集结朋友王某、沈某、周某海等四人拿“大匕首”围殴和捅刺致右大腿内侧主动脉血管断裂及外侧坐骨神经断裂而昏迷被送进医院抢救,于广兵等四人见状却骑摩托车逃跑。
然而,案件发生后,据曹建冀投诉说,他在医院抢救时,当地公安派出所去医院现场了解并做了一次询问笔录,并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属重伤,后来公安就再也没有人来过。期间,海州区人民法院一个叫刘红(音)的法官让我去法院打了一个领到于广兵给付的关于我的医疗救治费用5万元的收条后,从此就再也没有任何单位的人来找过我,而是断断续续地收到来自于广兵对他的家人和本人的多次威胁。
据曹建冀投诉说,他本人原本是一个体魄健壮的退伍军人,现因遭遇于广兵涉黑团伙的疯狂报复殴打和用刀捅刺致重伤害七级伤残(有司法鉴定书)从一个健康人变成了残疾人,多年来为了救治受伤的自已到处求医花费了大十几万元,最终还是改变不了自己已经是残疾人的事实。对此,自己在艰难维持好生计的同时,坚持为自已依法维权。
重伤判缓刑背后谁是推手?
据曹建冀投诉反映:2023年8月13日,他依法向江苏省第三巡视组递交关于于广兵聚众把他打成重伤害致残还逍遥法外的举报材料,没想到3天后省巡视组就回复已经启动调查程序,至此,曹建冀才知道他的重伤害案早在20年前就由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凶手于广兵缓刑,而且于广兵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判决期间一天都没有被关押过。据当年海州区法院(2002)海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于广兵,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连云港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海州区某巷某单元某室。2002年4月30日(该判决书证实是于广兵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因本案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故意报复致人重伤的行为通常不能被判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需要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然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案被害人经法医鉴定七级伤残,对被告的缓刑判决超出了缓刑的适用范围,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在办人情案,是严重的枉法裁判。那么,上述这起很恶劣的故意召集他人持凶报复致人重伤案件是如何能判缓刑的呢?
据曹建冀投诉反映说:2023年9月12日,他依法到海州区法院调取了20年前关于他的重伤害判决书,并聘请律师依法向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此案的刑事申诉申请书。海州区检察院当时对我申诉的材料非常重视,并委派王颖副检察长和张丽检察官接待了我,王颖副检察长还当场打电话核实当年(2002年)参与曹建冀重伤害案件的审理公诉人是谁,结果没查到,判决书上也没有显示,当时非常震惊,还说关于于广兵还有另外一起敲诈勒索的案件也在他们检察院。
曹建冀说,2023年国庆节过后,海州区检察院周建兵主任通知他去核实当年卷宗材料细节。令曹建冀惊讶的是,他竟然看到了一份由海州区洪门司法所盖章伪造的由他本人和父亲及于广兵和于广林签字的所谓“赔偿协议”,对此,曹建冀当时就对这份伪造的“赔偿协议”提出异议,并按照检察院要求提供了1996年和2013年两份本人签名的笔迹原件,周主任还经查证确认当年关于我的重伤害案判决书法院没有告知和送达给我,剥夺了当事人我的知情权和对案件申请上诉和抗诉的权利,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曹建冀说,2024年1月8日下午,由海州区检察院组织在双龙社区召开了关于曹建冀重伤害一案公开听证会。主持会议的宋向华副检察长在会上提出时间过得太久,不好追究,然后一行听证人员一致附和宋向华副检察长的提议并且表示让于广兵拿点钱作为补偿,被我当场就拒绝了。期间,检察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阐述当年对该案重罪轻判,而且判决书未送达当事人存在明显程序错误。此时,宋副检察长却强行打断律师的阐述,直接宣布会议到此结束(有听证会视频为证)。
曹建冀说, 2024年1月9日 上午11:30分,海州区检察院周建兵主任又电话通知他下午三点到检察院,说他们领导找我谈话,下午3点我准时到海州区检察院接受了宋向华副检察长和周建兵主任的约谈。 谈话期间,宋向华副检察长说:虽然法院程序错误, 但是这个与于广兵无关,你的刑事申诉成功了,但是我们检察院不会抗诉。对此,我拒绝谈话签字并对宋检察长和周主任说,于广兵在外面扬言:小二义(我的小名)到检察院告我,看能不能把我告倒了。我说是不是你们检察院就是于广兵的保护伞啊。对此,宋检察长推脱说还有会要开,就匆匆离开了现场。
曹建冀投诉反映说,海州区检察院驳回我对该案的刑事申诉后,我又依法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结果市检察院却回避了涉嫌伪造的“赔偿协议“这份重要证据,以于广兵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法官独任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予以审查结案。
据曹建冀投诉反映说,于广兵当年召集王某、沈某、周某海等人围殴并捅刺致我重伤昏迷后,不是对我进行施救而是选择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于广兵的投案自守是在我经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之后的长达8个月后才去公安自守,而且自守当日就被取保候审出来了。事隔20多年后,当时参与于广兵共同犯罪的沈某、周某海竟然在朋友面前炫耀当年的事发经过是于广兵给他们同去的三人每人发了一把大匕首。周某海说,:“一人一把大匕首子,我没有嘛,沈虎一把大匕首, 王小兵一把,三把大匕首子嘛,直接去攮的嘛,直接攘的,我在场啊, 在场攮过,第一刀攮过,那个血嗤,乖,小二义胖,血嗤,止不住… 往外嗤,乖乖,于是,小二义没有捞着跑,头被王小兵抓着了,于四拿刀走身上,膀着上擦两下,还吹牛逼,走小二义后腚又攮一刀,把挫骨神经攮断了”
为何拒绝对“赔偿协议”进行真假鉴定
据曹建冀投诉反映说,关于本人重伤害案凶手判缓刑背后应该涉嫌公、检、法、司多部门联手办“私案”问题。首先,关于于广兵“投案自守”后先后被公、检、法三家予以取保侯审他均不知情;第二,检察院对于广兵提起公诉前并没有按程序找当事人(受害人)核实案情,特别是涉嫌伪造的“赔偿协议”这一重要证据为什么不向当事人(受害人)核实真伪?第三,法院开庭为什么不通知当事人(受害人),法律明文规定刑事判决书涉案受害人有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意味着判决信息是公开的,不仅限于法庭内部人员,也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该法律条文还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这表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有权利及时收到判决书,从而知晓判决结果。然而,海州区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向涉案当事人(受害人)送达判决书,难道是想隐瞒什么?还是怕当事人知情!第四、犯罪人于广兵和本人住所地均不属于海州区洪门社区管辖,是谁指使或邀请海州区洪门法律服务所来调解这一涉重大刑事案件的“民事协调”?本人和家人也从来没去过洪门法律服务所,更没有和任何人签定过任何赔偿协议。更何况,赔偿协议中所打印的本人名字,和签字的名字都是错误的,本人从来没有用过该名字。赔偿协议里的内容更是可笑至极, 纯属虚假。对于这份虚假赔偿协议是公、检、法哪个部门,在什么时候放入卷宗里的?为什么检察院和法院对这一涉嫌伪造的重要“证据”不向本人核实?现在雪藏二十年始见天后又为什么拒绝当事人(受害人)提出对该份“赔偿协议”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难道是鬼火真的见不得真火?!
小编感言:在编写曹建冀投诉反映的文章期间,小编又先后收到了连云港市陈新明、孙连昭、朱端乐、苗小路等人联名举报以于广兵为首的涉“黑恶团伙”组织、领导以暴力放高利贷、插手建设工程称霸一方,敲诈勒索、故意重伤他人、抢劫、诈骗和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事件投诉材料,据投诉反映说,虽然当地公安也曾经受理过,但最终以公安无权干涉检察院和法院事情而不了了之。(永锋 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