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马兆波:我在灌云维权几十年何时能讨还一个公道?

马兆波:我在灌云维权几十年何时能讨还一个公道?



今年已经63岁的马兆波说,“这起案子已经耗费他几十年的光景,至今依然没有进展。但他会一直坚持下去的, 他相信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是谁阻止了马兆波被他人殴打致轻伤案的调查?




马兆波是江苏省灌云县图河镇人,28年前,离乡创业养家糊口的他突然遭遇到公权力的打击和迫害,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左面部被暴力逼供殴打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左下颌关节外伤(掌击伤)、左下颌关节外伤性骨关节炎构成轻伤。为了讨说法,长年来,马兆波坚持每年都依法向江苏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申诉并递交一份详实的申诉书,申诉请求追究被申诉人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侍作军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下面小编和大家一起来听一听,案件受伤害人马兆波关于被侍作军如何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故意伤害罪一案事发前后的经过陈述:大家好,我叫马兆波,今年63周岁。25年前即1998年4月14日上午至4月29日夜里,我被侍作军、魏某民(已故)先后强行带到灌云县财贸干校、伊芦派出所和灌云县山里部队招待所,他们不许我睡觉強令我交待向林树权行贿,因我没有向林树权行贿,所以我拒不配合承认向林树权行贿事实。4月14日当天晚上,侍作军等人将我带到了伊芦派出所审讯室审讯。4月16日我又被侍述军等人关押到同兴镇党校会议室里审讯。期间,侍作军先后用竹竿狠狠抽打我的手指头、脚指头和脚板底,用手掌掌掴我的耳光。我马兆波被打后,向侍作军说“我左耳给你打听不见了,嘴也疼张不口了。”对此,侍作军根本不理会,一直持续殴打和辱骂我,并不让我睡觉、吃饭。4月27日,我马兆波在神志不清,心理极度恐惧下,在侍作军提供的事先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名按了手印后,侍作军才停止对我的殴打辱骂。后来,侍作军又把我带到灌云县城山里部队招待所,4月29日夜里,我被释放回家。5月1日,我因左面部外伤、颞颌部关节区疼痛、张口受限到灌云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到外地大医院作进一步确诊。但是,侍作军知道后却不让我外出治疗。为了治病无奈之下我多次报警,后经灌云县图河派出所出具证明,我马兆波才得以于5月8日去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就诊,经查:马兆波“左面部被人打伤后肿胀、疼痛,颌关节弹响、张口受限半月余。摄左下颌关节(双侧)X线片示:左侧髁突前缘、上缘骨质破坏,有模糊阴影。诊断:左下颌关节外伤(掌击伤)、左下颌关节外伤性骨关节炎。”


1998年5月27日,马兆波伤经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X线片示左踝状突面模糊,咬领关节尚可。意见:住院系统治疗。

1998年6月5日,马兆波伤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连中法医鉴字第56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马兆波被他人殴打致左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小于3m,属轻伤。其医疗终结时间自伤日起,为三个月”。


然而,令马兆波一直想不通的是,马兆波先后拿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书》依法向当地法院民事起诉侍某军的赔偿责任和向当地公安报警及连云港市检察院申诉依法追究侍作军涉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均是石沉大海,当地法院民事虽然立案了,但也是久拖不敢审,至今也是不了了之了,期间,竟然有人指责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不该为马兆波做出这一《法医学鉴定书》。


小编认为:如果以上事实及证据都是真实的,被申诉人侍作军非法限制马兆波人身自由长达16天,并数天数次对其实施殴打辱骂,导致申诉人马兆波轻伤,被申诉人侍作军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犯罪。

然而,据申诉人马兆波说,他一直坚持申诉、信访,但是相关部门一直对被申诉人侍作军予以官官保护,拖延、推诿,拒不处理。 对此,马兆波说:如果侍作军得不到依法追究的话,申诉人将不死不休,死不瞑目。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内容页广告位一